1. 森林旅游注意事项中不包括哪一项?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知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
(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知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
(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
(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还应当包括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旅游安全等专项规划。
第九条 已建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范围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相互协调;对重合或者交叉区域,应当按照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十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程编制。
编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报送审核(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时应当对征求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经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5年内不得修改;因国家或者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同意。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后、总体规划批准前,不得在森林公园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人工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其选址、规模、风格和色彩等应当与周边景观与环境相协调,相应的废水、废物处理和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逐步进行改造、拆除或者迁出。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景观和环境;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整理场地,美化绿化环境。
第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法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加强森林公园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和管理。
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对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但是因保护森林及其他风景资源、建设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生态文化示范基地、保障游客安全等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除外。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林地的,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森林景观、生态以及旅游活动的影响,并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能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的,应当在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后,依法办理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因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实施,给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保护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重要森林风景资源的监测,必要时,可以划定重点保护区域。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严格保护森林公园内的天然林、珍贵树木,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保持当地森林景观优势特征,提高森林风景资源的游览、观赏和科普价值。
第十八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植物;
(二)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三)刻划、污损树木、岩石和文物古迹及葬坟;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
(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乱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六)在非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和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
(七)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八)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活动。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标示牌、宣传单等形式将森林风景资源保护的注意事项告知旅游者。
第十九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承办单位的活动计划对森林公园景观与生态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监督承办单位按照备案的活动计划开展影视拍摄或者大型文艺演出等活动;对所搭建的临时设施,承办单位应当在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出售门票和收取相关费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门票和其他经营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并主要用于森林风景资源的培育、保护及森林公园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免门票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等方式,为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游览提供便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由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负责;需要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联合进行的,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和个人参与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应当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并服从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的,应当依法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的范围进行公示和标界立桩。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中国国家森林公园专用标志。未经国家林业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国家级森林公园的名称和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解说系统,开辟展示场所,对古树名木和主要景观景物设置解说牌示,提供宣传品和解说服务,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向公众介绍自然科普知识和社会历史文化知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在危险地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国家鼓励国家级森林公园采取购买责任保险的方式,提高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容量组织安排旅游活动,不得超过最大游客容量接待旅游者。
进入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国家鼓励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加强防火宣传和用火管理,建立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引导森林公园内及周边的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无污染的种植、养殖和林副产品加工业,鼓励其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的资源管护和旅游接待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按照要求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送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在国家级森林公园内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森林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擅自变更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未按照规定从事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的;
(三)建设项目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或者导致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明显降低,未事先取得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许可的;
(四)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发生变动,未依法办理国家级森林公园被许可人变更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未按照规定编制总体规划或者未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建设、经责令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并导致国家级森林公园主体功能无法发挥的,国家林业局可以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下降,经中国森林风景资源评价委员会专家评审,达不到国家级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将国家级森林公园撤销。
被撤销的国家级森林公园,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国家级森林公园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 森林旅游的基本原则
生态旅游:以有特色的生态环境为主要景观的旅游。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准则,并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独特的人文生态系统,采取生态友好方式,开展的生态体验、生态教育、生态认知并获得心身愉悦的旅游方式。
传统旅游所表现出的问题促使人们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是坚持还是摒弃?生态旅游一经提出,立即得到了世界范围内的响应。
生态旅游(ecotourism)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于1983年首次提出。十几年来,生态旅游的发展无疑是成功的,平均年增长率为20%,是旅游产品中增长最快的部分。
中国最佳生态旅游县缙云
生态旅游(ecotourism)[1]是由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特别顾问谢贝洛斯·拉斯喀瑞(ceballos-laskurain)於1983年首次提出。1990年国际生态旅游协会(international ecotourism society)把其定义为:在一定的自然区域中保护环境并提高当地居民福利的一种旅游行为。[2]
生态旅游是指在一定自然地域中进行的有责任的旅游行为,为了享受和欣赏历史的和现存的自然文化景观,这种行为应该在不干扰自然地域、保护生态环境、降低旅游的负面影响和为当地人口提供有益的社会和经济活动的情况下进行。[3]
当时就生态旅游给出了两个要点,其一是生态旅游的物件是自然景物;其二是生态旅游的物件不应受到损害。 在全球人类面临生存的环境危机的背景下,[1]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觉醒,绿色运动及绿色消费席卷全球,生态旅游作为绿色旅游消费,一经提出便在全球引起巨大反响,生态旅游的概念迅速普及到全球,其内涵也得到了不断的充实,针对目前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的状况,[1]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一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回归大自然旅游”和“绿色旅游”;针对旅游业发展中出现的种种环境问题,旅游业从生态旅游要点之二出发,将生态旅游定义为“保护旅游”和“可持续发展旅游”。同时,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开展生态旅游,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旅游。[4]
生态旅游发展较好的西方发达国家首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的生态旅游物件从人文景观和城市风光转为谢贝洛斯·拉斯喀瑞所指定的“自然景物”,即保持较为原始的大自然,这些自然景物在其国内定位为自然生态系统优良的国家公园,在国外定位为以原始森林为主的优良生态系统,这就使不少发展中国家成为生态旅游目的地,其中加勒比海地区和非洲野生动物园成为生态旅游热点区域。
根据世界野生动物基金会估计,1988年,发展中国家旅游收入为5500亿美元,其中生态旅游为120亿。在哥斯达黎加,每年接待的国际游客中,几乎半数以上是去欣赏热带雨林的生态旅游者。据世界旅游组织统计,1994年去非洲的国际旅游者为1857.73万人次,其中生态旅游者占相当比例。 在西方发达国家,周末和节假日到大自然去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
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旅游活动中极为重视保护旅游物件。在生态旅游开发中,避免大兴土木等有损自然景观的做法,旅游交通以步行为主,旅游接待设施小巧,掩影在树丛中,住宿多为帐篷露营,尽一切可能将旅游对旅游物件的影响降至最低。在生态旅游管理中,提出了“留下的只有脚印,带走的只有照片”等保护环境的响亮口号,并在生态旅游目的地设置一些解释大自然奥秘和保护与人类攸息相关的大自然标牌体系及喜闻乐见的旅游活动,让游客在愉怡中增强环境意识,使生态旅游区成为提高人们环境意识的天然大课堂。
过去,西方旅游者喜欢到热带海滨去休闲度假,热带海滨特有的温暖的阳光(sun),碧蓝的大海(sea)和舒适的沙滩(sand),使居住於污染严重,竞争激烈的西方发达国家游客的身心得到平静,“三s”作为最具吸引力旅游目的地成为西方人所向往的地方。随著生态旅游的开展,游客环境意识的增加,西方游客的旅游热点从“三s”转“三 n”,即到大“自然(nature)”中,去缅怀人类曾经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怀旧(nostalgia)”情结,使自己在溶入自然中进入“天堂(nirvana)”最高精神
更强调的是对自然景观的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旅游。
3. 进入森林应注意哪些
1,兴建瞭望塔 瞭望台监测,是通过瞭望台来观测林火的发生,确定火灾发生的地点,报告火情,它的优点是覆盖面较大、效果较好。存在的不足:是无生活条件的偏远林区不能设瞭望台;它的观察效果受地形地势的限制,覆盖面小,有死角和空白,观察不到,对烟雾浓重的较大面积的火场、余火及地下火无法观察;雷电天气无法上塔观察;瞭望是一种依靠了望员的经验来观测的方法,准确率低,误差大。另外瞭望员人身安全受雷电、野生动物、森林脑炎等的威胁。
2.,建立视频监控系统 目前国内主流的监控方式。 这是传统城市监控的简单延伸,将采集视频图像通过微波汇总,由人工完成集中监视; 人工监视易造成肉眼疲劳,视频中的火情不易被查觉,造成漏报; 监控中心的视频线路较多,人工监视也无法一一监看,易造成漏报。 所以,传统视频监控的最大缺点是漏报率非常高。 传统视频监控是非数字化系统,许多智能应用无法实现。
3,建立智能预警系统 这是森林防火的发展方向,实现森林防火的智能化,信息化。 利用无缝融合智能图像识别技术、面向对象的3d gis技术、大型网络监控技术等高新技术,利用多项专利技术,结合林业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林业防火的经验,建立林业防火智能监测预警及应急指挥系统,从而实现林区视频的自动监控、烟火准确识别、火点精确定位、火情蔓延趋势推演、扑救指挥的辅助决策、灾后评估等多方面功能,建立森林防火的完整业务链,并针对性地解决用户的各种个性化需求。 如“森林卫士365”系列产品,主要由前端智能监控产品和后端应用系统构成。 前端智能监控产品包括重型数字云台、基站智能控制箱、嵌入式的烟火识别智能处理器等; 后端应用系统包括海普联网监控管理平台、基于arcgis平台的森林防火辅助决策及应急指挥系统。
4. 森林旅游坚持什么原则
指中国森林旅游博览会是由国家林业局牵头、相关省市共同主办的森林旅游产业的国家级博览会。
中国森林旅游博览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现已举办三届。第一届于2002年6月8日至15日在浙江临安、第二届于2004年5月26曰至5月30日在陕西宝鸡、第三届于2006年5月26日至6月2日在辽宁鞍山成功举办。
5. 在我国森林旅游坚持什么原则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 森林旅游活动的类型
第一种分法:初中地理涉及到的森林种类有:热带雨林、热带季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亚热带常绿硬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亚寒带针叶林
第二种分法:森林分类:森林分为以下5类:
(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
(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
(3)经济林: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4)薪炭林: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5)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试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
7. 森林旅游坚持的基本原则
森林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打早、打小、打了”,打早是指及时扑火,打小是指扑打刚发生的火,打了是指扑火的彻底性。既要扑打明火,又要清理暗火,消灭一切余火。
三者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打早是灭火的前提,打小是灭火的关键,打了是灭火的核心
8. 森林旅游注意事项中不包括哪一项呢
森林火灾对自然生态与人类都造成巨大的危害,冬季又是森林火灾高发期,因此需要学习好森林火灾防范知识。那么,冬季森林防火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不应在林内或林边500米内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或坟头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不应携带火种和易燃品入山入林。
三、不应从事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的,监护人应当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经营者应当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主要是加大对“痴、聋、呆、哑、精神病人”五种人的监督力度,并应与其监护人签订监管责任书。
六、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机械和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八、防火期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把护林员管护责任区具体落实到田间地头、山头、坟头、地块、路口,并应设置火源检查站,以有效地杜绝野外火源入山入林。
最后,友情提醒,森林防火重要的是,人人都要树立“森林防火”意识。不管是进人林区开展祭祀、旅游度假、狩猎野炊等生活性活动,还是进入林区从事垦荒、采集、采矿等生产性活动,都要时刻牢记森林防火。尤其是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用火的,一定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审批,然后才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