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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闭幕式)-k8凯发

2022年10月17日 15:38:0810

1. 生态保护与旅游发展闭幕式

1、消防改革

随着全国两会的闭幕,近年来,关于消防改革的讨论也尘埃落定: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由新组建的应急管理部管理,未来,消防部队将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担负起综合性应急救援的重任。

2、我国的消防体制变革时间表

从1949年至今,我国的消防体制总共经历了6次变革:

1949年10月—1965年5月,实行职业制时期:

全国解放以后,各级机关建立了专门的消防机构,部于1955年10月成立了消防局,各地陆续组建了消防队。

1965年5月—1969年3月,改义务兵役制时期

1965年1月15日,国防部、部、内务部、财政部、编委联合发通知指出:全国消防队伍自1965年5月1日起实行义务兵役制,服役期限为五年。实行义务兵役制后,消防部队单列编制,由行政经费开支。

1969年3月—1973年12月,由军队代管时期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我国消防事业受到了严重挫折。自1969年3月25日,消防部队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代管。服役期由5年改为3年。这个时期,许多行之有效的消防规章制度受到错误的批判,消防工作的群众基础遭到破坏,消防监督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12月—1976年10月,重归机关管理时期

1973年10月15日,、中央下达了规定:自1973年12月1日起,消防队伍由机关统一,消防队伍的征兵退伍,随同全国年度征兵命令由省军区、军分区或警备区一并负责代征代退。消防民警提为干部时,办理退伍手续,转为干部。消防民警的服役年限由3年改为5年。消防队伍单列编制,仍由行政经费开支。

1976年10月—1982年12月,消防工作恢复时期

1976年10月,一举粉碎了“四人帮”,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新的转机。、中央决定消防中队干部实行现役制,使队伍的化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

1983年1月——今,纳入武警序列时期

1982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从1983年1月起,将全国现有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连同从解放军接收的内卫部队,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3、消防员职业化“大势所趋”

从1983年1月起,消防部队纳入武警序列至今有35年的历史。35年来,消防部队承担着防灾减灾、火灾扑救等繁重的任务,为我国的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消防部队在面对越来越复杂的自然灾害及火灾环境,消防员殉职的现象也愈发增多。据部消防局统计,2005年~2013年,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中共发生70起消防员伤亡事故,造成消防员85人死亡,163人受伤。因此,为了避免消防员伤亡,不管是从社会还是机构,呼吁加强对消防员的技能培训,关注他们的待遇需求,消防职业化越来越成为共识。

2. 生态保护与生态旅游相得益彰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周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高,水、空气、食品、这些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物也开始着重关切,对它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生态环境是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我们的衣食住行无不与环境有关,这是我们最基础最现实的问题,所有人生活在环境。所以我们要继续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做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保护环境,保护民生。

3. 生态保护与旅游的发展

生态旅游需要以环境保护为基本前提和条件,生态旅游是要把对环境造成的压力最低限度化的旅游形式,旅游收入将反哺给环境保护,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协同。

4. 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在召开

国外的生态旅游发展较早,根据各国的不同国情,发展方式和采取 的措施也不一样。生态旅游在国际上都普遍采用了法制化管理。1916年,美国通过 了一条法案,决定成立国家公园管理局,从这个时候开始国家公园的 管理就有了法制规定。而英国也在1993年通过了类似的法案,从它的 名字《国家公园保护法》上能看出来,这是一条旨在加强对自然景观、 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案。

而日本则是在1992年里约会议结束之后正式 颁布的这类法案,开始用法律来规范生态旅游的建设。另一个方面,国际上也比较注意建立生态旅游的发展计划和战略措施。像美国,早在1994年就已经制定好了自己的生态旅游发展规划, 就是为了能够应付日益增长的游客数量。

而澳大利亚则是投资了将近 千万澳元,用于实现国家的生态发展战略。至于墨西哥指定的新世纪 旅游规划,就是为了重点推出生态旅游。另外还有以生态旅游著称的 肯尼亚,因为旅游是其支柱性的产业,因此在很多国家的发展策略中, 都明确地把生态旅游作为重要的项目来实施。

在发展的过程中,这些国家还重视进行旅游的环保宣传,从意识 上让人们重视生态环境。英国就发起了“绿色旅游业”的活动,而曰 本则是通过多次召开旅游业内部的生态保护研讨会来表示自己的态 度,总之都是一个宗旨,就是为了从让开发者到旅游者在内的群体都 明白生态旅游的内涵与重要性。

生态旅游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很重视当地人的利益,比如 肯尼亚就在这个方面做得不错,他们在生态旅游的推进中提出了 “野生 动物发展与利益分享计划”,不仅发展了旅游业,保护了当地珍贵的独 特动物,还照顾了当地人民的利益,让他们能够主动地支持生态旅游建设。

而在菲律宾,则是改变了他们传统的捕鱼方式,一方面促进了旅游业的 发展,另一方面也让当地人民从另一个渠道获得了补偿收入。另外,国际上对于生态旅游的管理还是非常严格的,往往会通过 多种手段一起来管理。大多数进行开发生态旅游项目的国家,都会非 常关注并且谨慎控制客流量,并且频繁地监测建立生态旅游区对当地 的生态环境有什么影响。

旅游区内的废物得到专业的处理,节约利用 当地的水资源,等等,这些都加强了管理手段。比如在澳大利亚,旅 游部和旅游协会还为此专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指导手册,用于告知人们 如何按照规定正确地旅游。这些都是国际在完善推进生态旅游建设中做出的努力,并且也取 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果。

5. 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在哪召开

2018年12月17日,中国气象局组织召开气候服务生态文明建设研讨会,会上公布了首批22个获评国家气候标志的市县。

其中,浙江建德获得气候宜居类国家气候标志;浙江宁波四明山、浙江安吉、浙江黄岩、浙江三门获得气候生态类国家气候标志。浙江建德苞茶和浙江苍南四季柚获得农产品气候品质类国家气候标志。

6. 发展生态旅游,实现生态保护

1995年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在西双版纳召开会上发表了发展我国生态旅游的倡议。

1995年在西双版纳召开了“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此次大会是由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的,有118位学者出席研讨。

本次学术研讨会以“生态文明旅游的理论与应用探索”为主题,围绕“生态文明旅游与全域旅游”“生态文明旅游与旅游目的地建设”“生态文明旅游与生态补偿”“生态文明旅游与精准扶贫”“生态文明旅游发展探讨”等议题展开讨论。

7. 我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

西双版纳。1995年在西双版纳召开了“中国首届生态旅游研讨会”,此次大会是由中国旅游协会、生态旅游专业委员会与有关单位共同组织的,有118位学者出席研讨。

本次学术研讨会以“生态文明旅游的理论与应用探索”为主题,围绕“生态文明旅游与全域旅游”“生态文明旅游与旅游目的地建设”“生态文明旅游与生态补偿”“生态文明旅游与精准扶贫”“生态文明旅游发展探讨”等议题展开讨论。

在近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

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有些概念和定义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甚至是争议,一时间对生态旅游的内涵众说纷纭。 近期更多的关注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

在近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

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有些概念和定义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甚至是争议,一时间对生态旅游的内涵众说纷纭。 近期更多的关注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

在近十年中,有关生态旅游研究的大量文献和资料都集中在对生态旅游概念的界定、内涵的解释、功能的探讨、特征的描述等基础理论研究方面,很多的专家和学者根据中国国情,赋予“生态旅游”概念以中国特色。

国内出现的“生态旅游”的定义达几十种之多,有些概念和定义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甚至是争议,一时间对生态旅游的内涵众说纷纭。 近期更多的关注中国生态旅游实践的研究。

大致形成了两个热点,一个是对我国开展生态旅游条件的判断和注意问题的研究,一个是针对特定区域的生态旅游规划案例研究。

8. 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讨论

外来物种入侵及其法律防治对策 随着国家、地区间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频繁密切,随着全球环境不稳定因素的不断增多,一切没有硝烟的生态战争——“外来物种入侵”正在全世界范围悄悄打响,其造成的生态灾难正严重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及全球的生态安全。

被喻为“紫色恶魔”的凤眼莲(bichhornia crassipes即中国人俗称的“水葫芦”)在全世界水域的肆虐繁殖即是外来物种入侵最典型的一个例子。

1884年,原产于南美洲委内瑞拉的风眼莲被送到了美国新奥尔良的博览会上,来自世界各国的人见其花朵艳丽无比,便将其作为观赏植物带回了各自的国家,殊不知繁殖能力极强的凤眼莲便从此成为各国大伤脑筋的头号有害植物。

在非洲,凤眼莲遍布尼罗河;在泰国,凤眼莲布满湄南河;而美国南部沿墨而哥湾内陆河流水道,也被密密层层的凤眼莲堵得水泄不通,不仅导致船只无法通行,还导致鱼虾绝迹,河水臭气熏天;而我国的云南滇池,也曾因为水葫芦疯狂蔓延而被专家指称患上了“生态癌症”。

此外,澳大利亚的“免灾”,地中海的“毒藻”,美国五大湖的“斑马贻贝”,夏威夷的“蛙声”以及入侵我国的“紫茎泽兰”、“大米草”、“松材线虫”,“加拿大一枝黄花”、“克氏螯虾”、“美国白蛾”等等外来物种入侵的事例举不胜举。

由于缺少自然天敌的制约,这些外来入侵者不仅破坏食物链,威胁其他生物的生存,而且还给全球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的报告,外来物种入侵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超过4000亿美元。[1] 目前,外来物种入侵作为全球性问题已经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广泛关注,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组织已制定了关于如何引进外来物种、如何预防、消除、控制外来物种入侵等各方面的指南等技术性文件。

而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先后建立了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各种技术准则及指南,并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努力加强本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御能力及综合治理能力。

我国加入wto后,外来物种入侵我国的机会将大大增加,与此同时,涉及国际贸易及其他交往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势必将日益突出,但遗憾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并没有对外来物种的入侵问题给以足够的重视,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措施和生物控制技术的研究刚刚起步,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立法也十分有限,几乎是一片空白。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规则,加强对外来物种入侵的防范和治理工作,已是我国环境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本文正是以此为己任,力图从立法完善的角度,就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谈谈粗浅看法。 一、外来物种入侵与外来物种引进 外来物种引进是与外来物种入侵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

任何生物物种,总是先形成于某一特定地点,随后通过迁移或引入,逐渐适应迁移地或引入地的自然生存环境并逐渐扩大其生存范围,这一过程即被称为外来物种的引进(简称引种)。

毋庸置疑,正确的行种会增加引种地区生物的多样性,也会极大丰富人们的物质生活,如美国于20世纪初从我国引种大豆,其种植面积从6000多万亩增加到现在的4亿多亩,目前,美国已成为大豆的最大生产国、出口国。

就我国而言,早在公元前126年张骞出使西域返回后,我国历史便揭开了引进外来物种的一页,苜蓿、葡萄、蚕豆、胡萝卜、豌豆、石榴、核桃等物种便开始源源不断地沿着丝蚕之路被引进到了中原地区,而玉米、花生、甘薯、马铃薯、芒果、槟榔、无花果、番木瓜、夹竹桃、油棕、桉树等物种也非我国原产,也是历经好几百年陆续被引入我国的重要物种。

相反,不适当的引种则会使得缺乏自然天敌的外来物种迅速繁殖,并抢夺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进而导致生态失衡及其他本地物种的减少和灭绝,严重危及一国的生态安全。此种意义上的物种引进即被称为“外来物种的入侵”。由此,这种对等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外来物种即被称为“入侵种”(invasive species)。 我们不难看出,“入侵种”不同于“外来物种”,它特指的是有害的外来物种,如前面提到的“凤眼莲”“松材线虫”“大米草”等,其范畴小于“外来物种”;而“外来物种入侵”也不同于“外来物种引进”,它特指的是入侵种经自然或人为的途径,从原生地传播到入侵地,并损害入侵地的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甚至危及人类健康,从而造成经济损失及生存灾难的过程。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气候环境等因素的变化,某些在引进后相对一段时期内不具有危害性的物种有可能逐渐会转认为“入侵种”,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外来种引进的结果具有一定程度的不可预见性。这也使得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工作显得更加复杂、棘手。 二、外来物种入侵的严重后果 外来有害生物侵入适宜生长的新区后,其种群会迅速繁殖,并逐渐发展成为当地新的“优势种”,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安全,具体而言,其导致的恶果主要有以下几项: 第一,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物的多样性,并加速物种的灭绝。 生物的多样性是包括所有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和它们的遗传信息和生物体与生存环境一起集合形成的不同等级的复杂系统。[2]虽然一个国家或区域的生物多样性是大自然所赋予的,但任何一个国家莫不是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尽力维护本国生物的多样性。而外来物种入侵却是威胁生物多样性的头号敌人,入侵种被引入异地后,由于其新生环境缺乏能制约其繁殖的自然天敌及其他制约因素,其后果便是迅速蔓延,大量扩张,形成优势种群,并与当地物种竞争有限的食物资源和空间资源,直接导致当地物种的退化,甚至被灭绝。 第二,外来物种入侵会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外来物种入侵,会对植物土壤的水分及其他营养成份,以及生物群落的结构稳定性及遗传多样性等方面造成影响,从而破坏当地的生态平衡。如引自澳大利亚而入侵我国海南岛和 雷洲半岛许多林场的外来物种薇甘菊,由于这种植物能大量吸收土壤水分从而造成土壤极其干燥,对水土保持十分不利。此外,薇甘菊还能分泌化学物质抑制其他植物的生长,曾一度严重影响整个林场的生产与发展。 第三,外来物种入侵会因其可能携带的病原微生物而对其他生物的生存甚至对人类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如起源于东亚的“荷兰榆树病”曾入侵欧洲,并于1910年和1970年两次引起大多数欧洲国家的榆树死亡。又如40年前传入我国的豚草,其花粉导致的“枯草热”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每到花粉飘散的7—9月,体质过敏者便会发生哮喘,打喷嚏,流鼻涕等症状,甚至由于导致其它并发症的产生而死亡。 第四,外来物种入还会给受害各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想要彻底根治已入侵成功的外来物种是相当困难的,实际上,仅仅是用于控制其蔓延的治理费用就相当昂贵。在英国,为了控制12种最具危险性的外来入侵物种,在1989—1992年,光除草剂就花费了3.44亿美元,而美国每年为控制“凤眼莲”的繁殖蔓延就要花掉300万美元,同样,我国每年因打捞水葫芦的费用就多达5—10亿元,由于水葫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接近100亿元。[3] 据美国、印度、南非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显示,这三个国家每年受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亿美元,1300亿美元和800多亿美元。[4]而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的报告,外来物种在非洲蔓延迅速,已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经济发展,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数十亿美元,且报告的起草人霍华德认为,目前所了解到的外来物种给非洲造成的破坏可能只是冰山一角,其对非洲生态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可能要比估计的大得多。[5] 三、外来物种入侵渠道分析 可以肯定的是,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相关立法必须建立在对外来特种入侵渠道全面了解的基础之上,唯有此才能增强立法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总体来看,外来物种入侵的渠道包括以下三种: (一)自然入侵 这种入侵不是人为原因引起的,而是通过风媒、水体流动或由昆虫、鸟类的传带,使得植物种子或动物幼虫、卵或微生物发生自然迁移而造成生物危害所引起的外来物种的入侵。 如紫茎泽兰,微甘菊以及美洲斑潜蝇都是靠自然因素而入侵我国的。 (二)无意引进 这种引进方式虽然是人为引进的,但在主观上并没有引进的意图,而是伴随着进出口贸易,海轮或入境旅游在无意间被引入的。 如“松材成虫”就是我国贸易商在进口设备时随着木材制的包装箱带进来的。航行在世界海域的海轮,其数百万吨的压舱水的释放也成为水生生物无意引进的一种主要渠道。此外,入境旅客携带的果蔬肉类甚至旅客的鞋底,可能都会成为外来生物无意入侵的渠道。 (三)有意引进 应当说,这是外来生物入侵的最主要的渠道,世界各国出于发展农业、林业和渔业的需要,往往会有意识引进优良的动植物品种。如20世纪初,新西兰从我国引种猕猴桃,美国从我国引种大豆等。但由于缺乏全面综合的风险评估制度,世界各国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也引进了大量的有害生物,如大米草、水花生、福寿螺等。这些入侵种由于被改变了物种的生存环境和食物链,在缺乏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全世界大多数的有害生物都是通过这种渠道而被引入世界各国的。 四、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合作及他国的立法实践 外来物种入侵作为一种全球范围的生态家现象已逐渐成为导致牺牲多样性丧失、物种灭绝的重要原因。根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提供的数据,目前全球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共有10954种,全球鱼类的1/3,哺乳类的、鸟类的、爬行类的1/4,都已高度濒危,如果照此速度发展到2100年,地球上1/3到2/3的植物、动物以及其他有机体将消失,这些物种大规模死亡的现象和6500万年前恐龙的消亡差不多。[6] 如此严峻的形势,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逐渐意识到单靠一国的力量根本无法阻挡外来物种的肆意入侵,而积极的国际合作才能更有效地解除外来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危胁。 1982年—1988年,众多科学家开始在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scope)的组织下就外来物种入侵的本质开展讨论。 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上,与会各国签署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公约”(包括中国),这是有关生物安全的一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公约。对于外来物种的入侵,《公约》第8条明确规定:“必须预防和控制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同时《公约》还要求每一缔约国应直接或要求其管辖下提供《公约》所规定生物体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将该缔约国在处理这种生物体方面有关使用和安全的任何现有资料以及有关该生物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的任何现有资料,提供给将要引进这些生物的缔约国。 此外,与控制外来物种密切相关的两个国际规则:sps协议(即《关于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以及tbt协议(即《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也都明确规定,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情况下为保护生产安全和国家安全,可以设置一些技术壁垒,以阻止有害生物的入侵。 事实上,对于抵御海洋外来生物的入侵早在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公约》里已明确规定,各国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由于故意或偶然在海洋环境某一特定部分引进外来的新的物种致使海洋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总的来看,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目前已通过了40多项国际公约、协议和指南,且有许多协议正在制定中。虽然许多公约在一定程度上还缺乏约束力,虽然各国在检疫标准的制定上还存在着一些差距和矛盾,但这些文件仍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而国际海事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也正在更加积极致力于加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合作。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和澳大利亚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举措值得借鉴。 作为世界上遭受外来物种入侵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美国政府早在90年代初期就展开了相应的立法工作。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非本地物种法》,旨在对美国航运实践进行研究以帮助掌握如何引进外来物种以及如何防止有害物种的引进。当1999年1月首届海洋生物入侵国际会议在美国马萨诸塞特理工学院如期举行后,总统克林顿签发总统命令,成立由各部门代表组成的入侵种理事会,该理事会必须与联邦、州、有关科学家、大学、航运业、环境机构和农场组织等不同单位共同合作,相互协助,开展工作,抵御外来入侵种。 澳大利亚其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其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防治对农业、林业造成严重影响的220多种有害杂草;二是如何解除通过轮船压舱水携带的海洋外来物种入侵的威胁。基于此,1996年,澳大利亚首先从总体上制定了《澳大利亚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策略》,旨在通过制定各种环境影响评价计划以及建立防治有害外来物种的生物学和其他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小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 1997年《国家杂草策略》(1999年最新修订)由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环境与保护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农业与资源管理委员会以及澳大利亚林业部共同发布。《国家杂草策略》主要规定了外来杂草管理的3个目标,并明确了政府、社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各自的义务、责任,最终提出相应的行动策略。此外,针对杂草的引进,澳大利亚还建立了一套杂草风险评价系统(wra),通过问题和评分标准的制定,对将有意引进的外来植物进行风险评价。 为了防治海洋有害物种的入侵,澳大利亚检疫与检验局在1991年发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强制执行的有关压舱水的规范性文件——《压舱水指南》(1999年最新修订),要求对所有进入澳大利亚水域的船只必须服从强制的压舱水管理。此外,关于压舱水的排放、报告和检疫方面的问题在此文件中也行出了详细规定。 五、我国外来物种入侵法律防治对策 (一)我国外来物种入侵现状 我国地域辽阔,栖息地类型繁多,生态系统多样,大多数外来物种都很容易在我国找到适宜的生长繁殖地,这也使得我国较容易遭受外来物种的入侵。 由于长期以来对外来物种的入侵缺乏足够的认识和系统的调查研究,至今我国仍不能提供较为权威的反映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的目录资料,虽然国家环保总局曾公布了首批16种“外来物入侵物种” [7]但实际入侵动植物的数量却远不止这些。据初步统计,目前我国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至少包括300种入侵植物,40种入侵动物,11种入侵微生物。其中水葫芦、水花生、紫茎泽兰、大米草、薇甘菊等8种入侵植物给农林业带来了严重危害,而危害最严重的害虫则有14种,包括美国自蛾、松材线虫、马铃薯甲虫等。 这些外来入侵生物,目前已然成为我国农业、林业、牧业生产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头号敌人。 一方面它给我国农业、林业、牧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据估算,仅几种主要外来入侵种每年给我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多达500亿元人民币。 另一方面,它使得我国维护生物多样性的任务更加艰巨。据调查,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公布的100种破坏力最强的外来入侵物种中,约有一半侵入了我国。与此相一致的是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列出的640种世界濒危物种中,有156个均在我国。因此,维护生物多样性,全力抵御外来物种的入侵的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剖析 目前来看,我国尚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外来物种管理法规,更没有建立外来物种引进的风险评估机制、综合治理机制及跟踪监测机制,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工作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 1、立法分散,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与外来物种防治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环保法》、《海洋保护法》、《农业法》、《渔业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之中,不仅过于分散,不成体系,而且其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和操作性均不强。 如《环保法》虽然涉及到了环境生物的保护,但却并未明确提出外来物入侵及其防治的问题。又如,经修订并于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业法》在64条第一款中加入“从境外引进生物物种资源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审批,并采取相应安全控制措施”,但时至今日,我国却没有建立相应的外来物种档案分类管理制度及定期调查的跟踪监测制度,如何进行“安全控制”? 2、缺乏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机构,涉及的部门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林业部等。由于受各自职责所限,在外来物种入侵前的防范及入侵后的应对工作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脱节。令人痛心的是,一些本来可以被拒之门外的入侵种或可以在入侵初期被彻底根治的入侵种,却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最终肆意扩散和猖獗蔓延,而管理部门也错失了一次又一次预防和扼制其生长繁殖的大好时机。 3、相关规定仍显单薄,多项法律制度仍需建立或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外来物种防治的内容都仅仅集中在对病虫害及疫种的检疫上,对于风险评估制度、跟踪监测制度及综合治理制度都鲜有涉及;对于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目标、程序、手段等也均未涉及。 (三)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立法完善 1、建立统一协调的管理机构 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做法值得借鉴。在1999年以前,美国也没有设立专门机构领导防治外来物种的入侵工作,但日益严重的入侵危机和坚决的反入侵的决心促成了美国入侵物种理事会的诞生,而此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则是与不同级别、不同地区、不同种类的各个部门、机构、单位进行积极协作,并对各部门之间的协作计划的执行进行监督。 具体到我国,应成立包括检疫、环保、海洋、农业、林业、贸易、科研机构等各部门在内的统一协调管理机构。此机构应从国家利益,而不是部门利益出发,全面综合开展外来物种的防治工作。在外来物种引进之前,应由农业或林业或海洋管理部门会同科研机构进行引进风险评估,由环保部门作出环境评价,再由检疫部门进行严格的口岸把关,多方协调行动共同高效开展外来物种的防治工作。 2、完善风险评估制度 要阻止外来物种的入侵,首要的工作就是防御,外来物种风险评估制度就是力争在第一时间,第一地区将危害性较大的生物坚决拒之门外。 澳大利亚建立的杂草风险评价系统值得学习。该评价系统根据待引进物种的有关信息、生物学特征、繁殖和传播方式以及气候参数等情况,设计49个问题,通过问卷的方式回答每个问题,再对每一问题的回答给出得分,将所有问题的得分相加,根据最终的得分与标准值的比较来决定是否引进该物种。一般包括三种结果: 一是允许该物种进口;二是不允许该物种进口;三是需要对这一植物进行更多的评价。 通过这样一种杂草风险评价系统可以表明生态系统受引进物种影响的可能性的大小,从而能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一些危害生态系统的杂草被引进。 我国长期以来对于有意引进的外来物种仅仅是由检疫部门根据检疫目录进行病虫害及疫种的一般性检疫,如果外来物中本身没有病虫害,或本身不是疫虫、疫草,则一般却可以安全过关。因此,对于首次引进或短期内不能发现其危害性的有害生物,没有对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导致一大批有害生物堂而皇之地被引进我国。值得庆幸的是,这个问题已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2000年12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2003年2月1日施行)设专章规定了“风险评估”制度,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定性、定量或两者结合的立法开展风险评估制度。此项制度的建立无疑是我国抵御外来物种入侵的一项重大的制度进步,但依笔者看来,仍存在两项不足: 第一,风险评估的主体仅限于检疫部门,缺乏与其他生产部门及科研机构的协调合作。毋庸质疑,科学的风险评估应当建立在对该项物种的生物学特征,繁殖和传播能力,亲缘关系各方信息全面掌握的基础之上,而各部门各科研机构的合作是获取充分信息的重要途径。 因此,笔者认为有关风险评估主体的规定不尽合理,应扩大合作范围。 第二,缺少评估具体指标的规定,仅仅规定了一些评估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操作性不强。 笔者认为应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风险指数评估体系,即根据其遗传特性、繁殖和扩散能力及其生物学特征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设置不同的问题,根据回答问题的得分来量化其风险程度的大小,从而使风险评估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建立跟踪监测制度 某一外来生物品种被引进后,如果不继续跟踪监测,则一旦此种生物被事实证明为有害生物或随着气候条件的变化而逐渐转化为有害生物后,对一国来讲,就等与放弃了在其蔓延初期就将其彻底根除的机会,面临的很可能就是一场严重的生态灾害。 由此,我们也不难得出结论:首先应建立引进物种的档案分类制度,对其进入我国的时间、地点都作详细登记;其次应定期对其生长繁殖情况进行监测,掌握其生存发展动态,建立对外来物种的跟踪监测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就能及时解决。既不会对我国生态安全造成威胁,也无须投入巨额资金进行治理。 4、建立综合治理制度 对于已经入侵的有害物种,要通过综合治理制度,确保可持续的控制与管理技术体系的建立。外来有害物种一旦侵入,要彻底根治难度很大。因此,必须通过生物方法、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发挥各种治理方法的优势,达到对外来入侵物种的最佳治理效果。 5、加强检疫工作力度并建立外来物种疫情报告体系和信息共享体系 一方面,检疫部门应加强检疫,严厉打击走私动植物和逃避检疫事件;在外来入侵物种最易集中进入的地区,加强人员配合,加强检疫力量。 另一方面,加强科研和信息交流,建立起省、市、县级的多层次的外来物种疫情的报告和分析系统,并建立外来物种疫情的查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从而帮助农户或饲养户掌握病害情况,尽量减少风险。 结语 不同生态系统不同物种的引进给社会经济及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各国不断完善现行的法律应对机制,随着国际合作的不断深入,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工作必将会取得更大成效,尽管这一工作仍然任重道远。 注释: ①“外来物种每年给非洲造成数十亿美元”〔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3,(4):101 ② 蒋有绪.“生物多样性研究进展与入世后的对策”〔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3,(10):1 ③ 张润志、桑卫国、孙江华、薜大勇、康乐.“生物入侵与外来入侵物种的控制”〔j〕.前沿,56卷6期:12 ④ 陈赛.“外来物种入侵及其环境法律调控准则”〔j〕.新疆环境保护,2002,24(4):32 ⑤“外来物种每年给非洲造成数十亿美元”〔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2003,(4):101 ⑥蔡守秋.“论生物安全法”〔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2):4 ⑦ 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16种有害外来物种分别为:紫茎泽兰,薇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水葫芦)、假高梁、蔗扁蛾、湿地松粉蚧、强大小蠹、美国白蛾、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牛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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